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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萍:加大法律实施力度 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

来源:红麓 时间:2026-02-04 09:01:58

编者按:《中国妇女报》2026年2月3日理论版刊发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妇女理论教研部(湖南省妇女干部学校)教授潘萍的文章《加大法律实施力度 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红麓现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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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的主旨讲话中,习近平主席以“190多个国家通过了近1600项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为例,肯定了“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并强调“我们要完善制度和法律”“努力让广大妇女更加全面公平地享有各项权利”“使性别平等真正内化为全社会的文明共识和行为准则”。这一讲话体现了以良法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的法治理念,内涵的实践要求是通过全面有效的法律实施,推动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达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了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夯实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良法根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妇女事业发展领域的生动实践。在此背景下,在法治轨道上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治理格局,必须进一步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力度,重点推进严格执法、强化法律适用、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全民守法。

推进严格执法,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政府工作职责

男女不平等并非自古有之的自然现象,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现象,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领域,需要国家综合采取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重手段才能逐步消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由政府主导,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因此,各级政府作为执法主体,应将该法作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依据,将其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综合采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措施,严格落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责任。

针对性别差异和男女权利、机会、资源分配仍不平等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采用“倾斜保护”的方式以调节两性发展的不平衡。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发展妇女事业的重大意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并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完善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等;二是推出更多可及可感的政策举措,如加快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公共设施等;三是充分发挥行政给付功能,加大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关爱帮扶,如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13部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并严格落实;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在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权益救济等方面积极作为,如推动人社部门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基层组织及时清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

强化法律适用,发挥保护妇女权益的司法审判职能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根据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制定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是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专门法。在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其中的特别规定作为权益救济、责任认定的裁判依据,并将该部法律的立法精神转化为逻辑严谨、词严义正、可知可感的裁判说理。但是,长期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专门法的效力位阶并未得到全面彰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不尽如人意。部分司法工作者缺乏性别意识,容易忽略两性发展的不平衡,不仅很少援引该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而且欠缺结合案情细节透彻阐释男女平等法律内涵的裁判说理能力,进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缺乏应有的性别视角,未能精准体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原则。

司法活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利益衡平时注重向弱者适度倾斜,亦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司法机关应当贯彻全面保护、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延伸保护的理念,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各类法官培训课程,增强办案人员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意识和能力。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程序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适当采取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如开通妇女维权“绿色通道”,提高立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妇女维权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障。对于婚姻家事纠纷,司法工作者更要凸显实质平等原则,融入性别视角,公正考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及其为人类自身生产作出的独特贡献,正确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等制度,依法支持妇女的合理诉求。

加强法律监督,提升维护妇女权益的多元监督效果

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需要系统完备的法律监督。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既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法定职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行使检察权,依法从严、从速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保障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获得公平公正处理。

遵循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理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或检举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妇儿工委和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可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必要时还可提请同级政府开展督查。为凝聚多元化的监督合力,需要推动各种监督形式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责行为的意见反应机制、调查反馈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坚持问题导向,关注各阶层妇女的不同利益诉求,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跟踪督办,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为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水平及实施效果提供依据。

促进全民守法,营造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实施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推动法律设定的行为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但是,“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实生活中造成男女不平等现象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制约妇女全面发展的因素亦多种多样,故为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惩罚、救济、预防功能,充分发挥其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作用,需抓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陆续制定颁行地方性法规的契机,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对该部法律的认知水平,进而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内容的普法宣传工作不仅关乎法律知识的传播,更关乎传统观念的改造和新型性别文化的构建,必然是需要久久为功的社会系统工程。一方面,要大力宣扬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培育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文化氛围;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重点宣讲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的系列新规定,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法定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等。有关部门还应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疏导回应、指导示范、组织听证、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将普法宣传工作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执法和争议解决全过程,帮助妇女形成依法维权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增强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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